當事人陳述
簡介
(一)當事人陳述的概念與特征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關于訴訟請求的陳述、關于訴訟請求根據的陳述、反駁訴訟請求的陳述、反駁對方證據的陳述、關于其他程序事項的陳述等。而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如關于爭議法律關系形成事實的陳述。基于趨利避害的特性,當事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比較,易夾帶虛假的成分,為了追求勝訴,當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實的陳述,這是當事人陳述的特點。
(二)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力
鑒于當事人陳述不同于其他證據的特點,因此,一方面,法院在認定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力時往往還需要借助其他證據來證明當事人陳述本身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只有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時,不能證明其主張。《證據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因此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就要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