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條件
簡介
由于證據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給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調查帶來困難,因此證據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這是法院決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原因。“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毀。所謂證據“以后難以取得”,是指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該證據可能會成本過高或者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造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后者如書證被銷毀。
2.證據保全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這是對證據保全在時間上的要求。在開庭后,由于已經進入證據調查階段,就沒有實施證據保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