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
簡介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確有困難暫時沒有償付能力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這是執行中的變通性制度,是在確保法律文書得以執行的情況下,既照顧被執行人的困難,又盡力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執行擔保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并經申請的執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