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防御性權利
簡介
(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獲得辯護:在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法律幫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3)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4)有權在開庭前10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發表陳述,向證人、鑒定人發問,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并就上述書面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6)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發表意見,并且可以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7)有權向法庭作最后陳述。
(8)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