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的條件
簡介
擔任審判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審判紀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2)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4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5)有比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規范、熟練制作訴訟文書。
經濟、文化欠發達地區的人民法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審判長的學歷條件和從事審判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