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
2.掛失止付中的當事人。
(1)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并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
3.掛失止付的效力。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并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