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召集債權人會議;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分配剩余財產;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