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請求規則
(1)瑕疵告知義務。拍賣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委托人、拍賣人應對拍賣標的物承擔品質擔保責任。該規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拍賣活動中的必然體現。它要求委托人應如實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拍賣人應如實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物的瑕疵,競買人對已告知的瑕疵喪失請求權。如果瑕疵是顯而易見、買受人自己可以發現的,委托人、拍賣人對此不負擔保責任。因委托人、拍賣人違反告知義務,拍品存在應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買受人可要求認定拍賣無效,退還拍品,賠償損失;委托人、拍賣人可根據過錯原則分擔責任。
(2)瑕疵請求權的抗辯。因買受人的疏忽或者誤解,購買了帶有瑕疵的拍品,或者瑕疵是由買受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委托人、拍賣人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不保證條款”是否一概免除委托人、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應具體分析。所謂“不保證條款”,是指委托人、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物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我國擔保法中也有類似規定,體現立法追求的目標在于保持權利義務的一致,在于公平分配利益和責任。公開瑕疵表明當事人已盡誠實信用之義務,競買人在知曉瑕疵的情況下,仍參與競買,說明對瑕疵并不介意,在法律上可視為放棄瑕疵請求權。但是,如果對拍賣品已作確定性的陳述,該部分內容不得以“聲明不保證”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先說明拍賣品是張大千的一幅畫,又在有關條款中聲明對該畫的真偽不能保證)。否則,豈不是允許委托人、拍賣人可以作自相矛盾的陳述,又可借助“不保證條款”逃避所有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