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分享對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負責船舶本身的營運,包括機械、補給、人員等的配備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負責船舶的商業使用,包括貨物運輸的起運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貨物的提供、貨物的裝卸、保管、處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分擔船舶營運的費用。出租人主要負擔船舶的每日營運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員工資、船舶保險費、船舶保養及維修費用、機械備件及補給和船舶管理費等,而承租人主要負擔航程使用費,即因為本航次運輸而發生的費用,如貨物裝卸的費用、港口費、拖輪及領港費、運河費、運費稅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時間支付費用。定期租船期間內的時間損失主要由承租人負擔,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時間損失時,將由承租人承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