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與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自然人出資,這是它們的共同點。兩者的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之前,我國曾以雇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雇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雇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種區分標準缺乏科學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后不再采用這一標準,即雇工人數少于8人的也可設立獨資企業,關鍵看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