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參與競買規則
禁止參與競買規則,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允許拍賣人或者既不允許委托人也不允許拍賣人參與競買的規則?,F分述如下:
(1)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是各國拍賣法的通例,其含義是,拍賣人不得在自己主持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拍賣標的物。理由在于,拍賣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出售拍品,從中收取傭金,應為委托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參與競買,變為雙重地位,既是賣方的被委托人又是買方,兩者利益相悖,無法兼顧。相對于其他競買人而言,拍賣人既是組織者,又是竟買者,其競爭地位先天不平等,拍賣的公正性無從談起。所以,各國法律均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同時,禁止的效力還延伸至拍賣人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為拍賣人的利益從事競買的人。我國拍賣法第22條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p>
(2)禁止委托人參與競買。該規則的含義是,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托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實踐中,有些國家通過立法確認該規則,有些國家不作明文規定,由各個拍賣行自行決定,或者交由行業協會制定行規加以確定。我國拍賣法第30條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狈治銎淅碛?如果允許委托人參與竟買,等于承認其既是賣方又是買方,就一件物品而言,買與賣是自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其中只能有一種是真實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委托人必須明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作出一種選擇。此外,委托人參與競買,不管動機是什么,客觀上都可能抬高拍品價格,這對其他競買人是不公平的。此外,依靠拍賣人制定規則約束委托人是很不現實的,因為拍品價格越高,拍賣人收取的傭金就越高,拍賣人沒有禁止委托人參與競買的動力需求,受損害的只能是競買人及最后的買受人。所以,通過立法禁止才是最有效的。
當委托人參與竟買成為買受人時,我國拍賣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對拍賣是否成交沒有具體說明。根據拍賣制度的本意,應首先滿足競買人的合理要求,以委托人參與競買前的最高應價作為成交價;如果最高價低于保留價,或者已無法確定最高價,可再行拍賣,委托人應承擔再拍賣的費用。同時,委托人還必須接受行政處罰。如果拍賣人與委托人串通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