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產
關于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著兩種主張。屬地主義主張,域內的破產程序不對債務人位于域外的財產直接發生效力;同樣,域外的破產程序也不對債務人位于域內的財產直接發生效力。普及主義則主張承認域內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產程序的域內效力,以便使債權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破產法第5條對跨國界破產問題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義原則。根據該條規定,首先,我國境內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我國境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其次,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我國法院在審查后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和執行,其審查的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是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的條件是: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我國境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