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程序
拍賣是一系列過程的組合,比之買賣雙方直接交易,程序要復雜得多。由于拍賣涉及的當事人有三方,且買方又是不確定的,須經過競價予以明確,為了預防糾紛,保證拍賣的公正,拍賣法對拍賣程序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拍賣委托階段。拍賣委托是拍賣程序的起始階段,該階段要解決的問題是委托人選擇拍賣人,拍賣人審查委托人資格及拍賣標的物,同意接受委托后,雙方簽訂委托合同,為進入拍賣的下一階段奠定基礎。拍賣人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實,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物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物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委托拍賣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合同應載明以下事項:(1)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拍賣標的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拍
賣的時間、地點;(4)拍賣標的物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5)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6)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違約責任;(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拍賣公告與展示。公告拍賣事項與展示拍賣標的物,是拍賣活動的必經程序。它始于委托拍賣合同簽署之后,終于現場拍賣之前。
(1)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是拍賣人向社會公眾發布拍賣信息的一種法定形式。拍賣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拍賣的時間和地點,拍賣標的物,拍賣標的物展示時間和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發布的方式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根據我國拍賣法第45條的規定,拍賣公告應當由拍賣人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
發布拍賣公告的作用主要在于:使公眾得知拍賣信息,以最大限度動員潛在的競買人參與競買;增加拍賣的透明度,便于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拍賣公正;通告有關權利人前來提出異議,避免對拍賣標的物的歸屬產生糾紛,減少因拍賣引起的侵權訴訟。
(2)拍賣展示。拍賣展示是將拍賣標的物的實物或者資料提供給競買人了解和觀察的法定程序。目的在于使競買人對拍賣標的物有更直觀、更詳細的認識,以便作出是否參與競買的理智決定。拍賣展示由拍賣人負責組織,委托人應為此提供方便。拍賣人負有如實介紹拍賣標的物的義務。經過展示,對于十分明顯的瑕疵,競買人喪失瑕疵請求權。根據我國拍賣法第48條的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之前展示拍賣標的物,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物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展示的時間不得少于2日。
(3)拍賣實施。拍賣實施是指通過現場拍賣達成交易的過程。它是整個拍賣活動的最后階段,也是最緊張、最重要的階段。拍賣所具有的特殊規則在這個階段得到充分體現。拍賣實施過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現場拍賣?,F場拍賣由拍賣師主持,首先應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接著進入競買程序:先由拍賣師開叫價,隨后競買人叫價(即第一次報價),其他競買人開始輪番應價。應價的規則,一是必須高于叫價或前一個應價;二是應價必須高于或等于拍賣師宣布的加價幅度;三是相同應價以在先應價為準;四是應價必須在拍賣師擊槌前完成;五是應價不得反悔。最后是擊槌成交。擊槌是拍賣師以槌擊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為。拍賣法第51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F場拍賣階段,拍賣人應當制作拍賣筆錄,該筆錄應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二,成交付費?,F場拍賣成交后,拍賣人與買受人應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是拍賣成交的書面證明文件;與此同時,買受人應付清所有費用,之后拍賣人應交付拍賣品及有關憑證和資料。買受人不能付清所有費用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成交價20%以下的定金,并商定付清全部費用的時間,待全部費用付清后方可提貨。日后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得收回定金;拍賣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履約。由于拍賣涉及委托人、拍賣人、買受人三方,且委托人與買受人不直接交易,成交后須由拍賣人分別與之結清貨款及辦理相關手續,即按照委托合同將拍賣所得價款交給委托人,并獲得拍賣傭金和有關費用;按照拍賣合同向買受人交付拍賣標的物,在買受人不能付清價款之前,不能將拍賣標的物交與買受人,否則自付對委托人付款的責任。
(4)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是指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賣標的物而言,由原拍賣人進行的第二次或者多次拍賣。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能導致再行拍賣:
第一,初次拍賣未能成功,委托人可與拍賣人重新簽訂拍賣合同,再次拍賣。
第二,初次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拒絕交付價款或不按時交付價款,使拍賣程序無法正常終結,拍賣人與委托人可商定再行拍賣。此時,再行拍賣視為原拍賣程序的繼續,無須重新簽訂拍賣委托合同。再行拍賣與初次拍賣相比,給拍賣人、委托人造成的損失,由原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