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于年終獎的納稅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取得工資收入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也就是說,如果當月工資高于2000元,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低于20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并扣除20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