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對非居民企事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坐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37、38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就會的款額中,追繳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