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二)消費稅法的基本內容
1.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法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消費稅的征稅對象為應稅消費品,具體包括:(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護膚護發品;(5)貴重首飾;(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車輪胎;(10)摩托車;(11)小汽車。
2006年4月1日新增高爾夫球以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
3.消費稅的稅基。消費稅的稅基為銷售額或銷售數量。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消費稅的稅率。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不同消費品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率、稅額表參見消費稅暫行條例后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消費稅的稅收減免。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