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外交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次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將對內外交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法、統一的稅率、統一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純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企業所獲得的各種應稅收入。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