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內部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不得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應經依法審批。經依法審批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宅基地申請者無償提供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人轉讓、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