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要件主義
登記要件主義。此主義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了當事人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間也不發生效力。德國法采此主義。
此外,大多數英美法國家采取地券交付主義。根據這一主義,在初次登記不動產物權時,登記機關依一定的程序確定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制成地券。讓與木動產時,當事人之間將讓與契約與地券一并交給登記機關,經登記機關審查后,在登記簿上記載權利的移轉。對于受讓人則交付新地券或在原地券上記載權利的移轉,從而使第三人能從該地券中了解不動產的權利狀態。此主義是1858年澳大利亞的托倫斯(Robert Torrens)所創,故稱為“托倫斯主義”。
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在我國,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予以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