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程序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1)受理登記申請,其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①申請主題確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權利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②權利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
2)權屬審核,其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①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②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③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3)公告,其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①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
②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受理申請地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4)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①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②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