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則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和根據(jù)。
關于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過去一般采取主觀主義標準,以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jù);現(xiàn)代多采取客觀主義標準,只要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有無過錯,均應負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由過錯原則發(fā)展為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社會經濟領域里力量消長的變化軌跡。
我國產品質量法則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論生產者處于什么樣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于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同時規(guī)定了法定免責條件,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這里的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