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申請辦理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公證員參加,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
遺囑人須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出遺囑的內容。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應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口授遺囑的,由公證員作出記錄并向遺囑人宣讀,經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公證員辦理公證遺囑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遺囑人的遺囑能力、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遺囑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證規則應當審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