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則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被告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