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是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無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是屬于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