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定實質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與婚姻成立無關;只有在履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后,婚姻才合法有效。對于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盡快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的效力應追溯至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之時。
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轄范圍相適應。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結婚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