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
男方雙方因結婚產生了夫妻人身關系,也隨之產生了夫妻財產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后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