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律效力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據婚姻法第23條的規定,收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方面:
1.收養的擬制效力。收養的擬制效力,即形成收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2.收養的解消效力。收養的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這是對父母子女法律關系的解消,而對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消除的。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仍然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結婚行為。
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親屬、朋友間可形成撫養關系,但不適用收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