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
配偶在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一般由配偶一方直接撫養。為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減少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同時也為了保障父母的感情利益,賦予父母一方探望權是很有必要的。新修改的婚姻法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一方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探望的形式是多樣的,探望的方式包括逗留式和看望式兩種。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令的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而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暫,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深入交流。我們應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結合探望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探望的內容。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生活、居住條件,具有在短時間內撫養、教育的經濟收入和行為能力的,可以采取逗留的探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