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
(一)職務作品的概念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征是:
1.創作作品的公民與所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勞動或聘用關系;
2.創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務,即屬于公民在該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工作任務有時是具體的,明確指示公民創作一部作品;有時是籠統的,由勞動合同、崗位責任制、聘用手續等作概括性規定。職務作品的認定與公民創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沒有必然聯系。
(二)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
1.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兒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