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原則
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主要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范圍以及最低保護標準等內容。其中,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是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
(一)國民待遇原則
這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協定中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成員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是指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成員法律必須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以本國或地區國民所享有的同樣待遇。如果是非成員的國民,在符合一定條件后也可享受國民待遇。如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員國首先發表,就可在該成員國享受國民待遇。
(二)最惠國待遇原則
該原則最早僅適用于國際有形商品貿易,后被TRIPs協定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其含義是指締約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某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方。國民待遇原則解決的是本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而最惠國待遇原則則是解決外國人彼此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其共同點是禁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三)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指各成員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終審司法判決和終局行政裁決,均應以該國文字頒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員政府及權利持有人知悉。
(四)獨立保護原則
該原則是指某成員國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締約國(或地區)所獲得的法律保護是互相獨立的。知識產權在某成員產生、被宣告無效或終止,并不必然導致該知識產權在其他成員也產生、被宣告無效或終止。
(五)自動保護原則
這是僅適用于保護著作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該成員國民所享有的著作權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注冊登記、交納樣本及作版權標記等手續均不能作為著作權產生的條件。
(六)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授予締約國國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TRIPs協定予以了肯定,解決了外國人在申請專利權、商標權方面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其含義是指,在一個締約成員國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又在規定期限內就同樣的注冊申請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的,可以享有申請日期優先的權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員國第一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向其他成員國實際申請的日期。享有優先權的期限限制視不同的工業產權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為向某成員第一次申請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