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一般只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2.必須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
3.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報酬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重要區別。
4.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一般只限于為個人消費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