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馳名商標的認定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行政機關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主動認定。行政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審查。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