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70條規定,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五個項目。
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醫療保險分為基本醫療保障跟社會醫療保障。
醫療保障是指保證職工在患病時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給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適宜的治療技術,它包括基本藥物、基本服務、基本技術和基本費用等內容。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四、生育保險(maternity 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五、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