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定退休年齡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
女性法定退休年齡是: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為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女年滿4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
女性法定退休年齡是: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為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