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工傷

替老板搞接待喝死了算工傷?職工本人上下班途中無證駕駛機動車遭受傷亡,單位將不會賠錢。昨天,市高院發布《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修訂版,今后工傷行政訴訟案將更加規范化,市民的權利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據悉,今年的前11個月,我市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410件。
因醉酒而釀下的傷亡如何認定?如何賠付?這一熱門話題一直存在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早有規定:醉酒導致傷亡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市高院表示,由于這一規定較為籠統,實際生活中有因公醉酒和非公醉酒兩類,不能簡單地一刀切。
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市高院指出,2004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有不夠明確的地方,此次進行了較大修訂,特別對醉酒作了說明。修訂后的《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市高院行政庭王必偉解釋,醉酒的情況較為復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職工自己喝醉了,在上班時間出事,喝酒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則不認定為工傷。但是,職工受單位領導安排去搞接待陪酒,或銷售代表受單位指派為工作宴請客戶喝酒,如果喝醉甚至喝死,醉酒與工作有直接關系,則毫無疑問應認定為工傷。一句話,是否屬于工傷,就看醉酒與死亡之間,是否屬于履行職責,確系因公醉死就要算工傷,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參照標準賠付。
醉酒訴訟案件 5年來我市有一起
市高院透露,自2004年《暫行規定》出臺以來,我市僅受理一起因醉酒引起的訴訟案件。2年前,永川一工地施工員下班后喝了酒,次日上班時遇塔吊突然垮塌被砸傷,該工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不予賠付,認為施工員是醉酒。市高院終審認定,施工員醉酒與受傷之間沒有關系,遂認定為工傷。
法官還舉例說,比如職工喝了酒去上班,走到單位時,突然因圍墻垮塌受傷,其受傷與醉酒毫無關系,也應認定為工傷。
修訂
掛靠車駕駛員工作中受傷 算工傷
在新公布的《暫行規定》中稱,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車主聘用的駕駛員或售票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駕駛員或售票員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而在以前的規定中,如果這類車的駕駛員或售票員在工作中受傷,掛靠的汽車運輸公司是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
在該《暫行規定》中,市高院還對原來的“建筑企業”修改為“建筑、采掘業等企業”。因為“建筑企業”規定范圍較窄,而目前在我市還有大量的礦山和采石場,工傷情況也時有發生,把這部分納入,更有利于保護這一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新增
無證開車釀禍 不認定為工傷
而在公布的修改版的《暫行規定》中還明確提出,職工本人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遭受傷亡,法院將不會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但有駕駛證未攜帶,以及駕駛證超過應年檢期限不滿一年的除外。
《暫行規定》中還規定: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侵害,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因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而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仲裁、民事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市高院行政庭王必偉法官解釋稱,關于工傷的認定時限,是有相關規定的,市民和單位都要注意。其中,單位是一個月,個人或近親屬是一年。
而《暫行規定》中還新增加了對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有爭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徑直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應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法進行審查。
新聞鏈接
六種情形認定勞動關系
1.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3.雙方對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并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
4.單位發放了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
5.試用期滿后,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解聘;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四種情形不算勞動關系
1.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
2.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勞動報酬的;
3.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
4.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相關提醒
下列情況可以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1.有關單位和個人認為其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條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2.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要求經辦機構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
6.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等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