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公司
自己購買的小車,以出租車公司名義運營,中途因車禍死亡,這可以算工傷嗎?很多人認為這是天方夜譚,但今后掛靠的汽車運輸公司將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今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工傷的認定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常常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關系的認定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焦點。”市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樊非介紹說,最具爭議的就是掛靠雙方的勞動關系問題。據了解,修改后,法院將認定聘用的司機和售票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同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也不得徑直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而應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法進行審查。
附: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導致合同無效,應認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