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
一般地,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這類合同從廣義上說屬于民法調整范疇,合同標的為勞務。從狹義上說,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的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此種情形下,提供勞務的一方為務工人員或雇工,接受勞務的一方為個人。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因廣義勞務合同標的為勞務,可納入勞務合同的范圍廣,受民法調整且大部分已成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如承攬合同、居間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等,這些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為法律明確規定,已從廣義勞務合同中分離出去,故本文僅就狹義上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角度進行闡述。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110個三級案由為“勞務(雇傭)合同糾紛”,即是狹義勞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提供勞務為標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勞務關系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