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在于從經濟方面制約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并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其具體補償辦法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