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單位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總數的1/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委員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協商決定。
調解委員會在當地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下工作。其職責主要有:(1)負責調解本單位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其調解范圍為: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一般均可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調解委員會一般不調解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而發生的勞動爭議。(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3)開展勞動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