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部分勞動者。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對由于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勞動法除規定上述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和程序外,還規定了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同時,法律還規定了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