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

春節臨近,南京一建筑工地2日發生一起討薪慘案。一河南籍民工因與工頭發生工資糾紛,從正在施工的工地上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事故發生于南京雨潤路附近的和府奧園工地。當日上午,來自河南的張姓民工因工資問題來到工地,不料從正在施工的工地上墜樓,送到醫院時已沒有呼吸。
對于死因,工地方有人稱是張士華跳樓自殺,而死者家屬則認為張士華不會因不到一萬元的工資而自殺,而是被人推下樓摔死。目前,當地警方正就該起慘案展開調查。但是,無論張士華是自殺還是被人推下,為了那區區一萬元的工資而釀成惡果,實為不該。
近幾年,勞動仲裁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工資爭議所占比例一直較高,大約占勞動爭議案件總量的50%。對勞動者來說,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卻得不到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因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資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上述原因發生的爭議,即為工資爭議。有的企業出現了因停發待崗人員生活費而發生的爭議,也屬于工資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說,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后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系,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克扣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