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勞動者并付給其勞動報酬的單位。在我國用人單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個體經濟組織。
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用人單位,也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即同時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用人權利能力是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權利和承擔用人義務的資格或能力;用人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用人權利和履行用人義務的能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的范圍取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
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有:(1)招工權,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需要招用職工的權利;(2)用人權,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勞動者的權利;(3)獎懲權,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和本單位的勞動紀律,決定對職工獎懲的權利;(4)分配權,是用人單位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勞動報酬分配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