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優先原則
由于無限連帶責任的存在,在合伙的債務清償中,若同時存在對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兩個債權,或者說,同時存在合伙企業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當合伙人與合伙企業都處于資不抵債的境地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是立法和司法實際中需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對此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合伙企業債權優先受償原則,一是雙重優先原則。前者是指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后者是指合伙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清償,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清償。這種原則公平合理地維護了合伙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使二者都有均等的機會從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中得到清償。我國合伙企業法和民法通則對此問題均未規定,但實踐中應當依照雙重優先原則處理相關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