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為: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