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合伙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合伙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合伙人對繼續經營合伙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長合伙經營期限,延長后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伙便解散,則設立合伙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伙解散。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伙協議是否約定有合伙經營期限,合伙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伙協議,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時,合伙關系自當消滅,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根據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組織的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斷發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