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1.股東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就是上款規定的三萬元),其余部分由股不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