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順序
(1)請求權的順序。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③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按順序清償的規則。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于,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于順序在后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后剩余的破產財產為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為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④按比例分配后,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后,剩余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后,結束破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