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1、組成
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3-13人,由股東會任免
國有獨自公司:3-13人,除職工董事外,由機構委派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職工董事
應設:“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職工董事”。其他均為可設。(國有獨資公司中,職工董事是必設的)【產生:均由選舉產生】
董事長產生
有限責任公司:由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委派產生,股東會不得解聘
任期
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職權同董事會,由法定與約定相結合
2、會議
主體
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舉的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會
臨時會議
1) 提議召開:
a)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b) 1/3以上董事提議
c) 監事會提議
2) 召開時間:董事長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的
議事規則
1) 有效表決人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均>1/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同上,但章程優先)
2) 表決方式:一人一票(有限責任公司同上)
3) 書面委托制董事會會議
4) 會議記錄和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有限責任公司同上)
5) 董事個人責任
3、經理
產生
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
職權
1) 制定具體章程
2) 聘任、解聘、除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外的人員,(但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