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組成
1) 股東代表,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
2) 職工代表,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比例不得低于1/3,章程優先(人數約定)
3) 董事、高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 監事會人數不得少于3人,國有獨資公司人數不得少于5人,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
5) 監事會主席,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定”
任期
同董事會
會議制度
1) 普通會議
a) 有限責任公司,每年至少一次
b) 股份有限公司,每6個月至少一次
2) 臨時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提議
3) 會議召集和主持,同董事會
4) 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5) 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職權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