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不存在服從與命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事人必須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及中心內容,它貫徹于合同動態發展的整個過程,包括訂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本來是道德上的規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堅持正義與效益的統一,既要求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設立權利義務,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一樣本來都是道德準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通常被稱為“帝王規則”,可見其重要性。它既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上不得濫用權利,不損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義務上不欺詐,嚴格遵守諾言;要求當事人既依約定履行主義務,也應依要求履行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條規定了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合法原則),即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內容。